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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技师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22-08-0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加速学院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开封技师学院

学院地址:开封市职教园区职教路与五大街交叉口

主管部门: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条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企业技能人才技能提升培训等各种职业培训。

第四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突出特色、高端引领、多元办学、内涵发展”的原则,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实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贯彻“就业为主,升学为辅”的新发展思路,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更新办学思路,坚持高起点、高规格的办学方向,着力培养基础扎实、技能突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创新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集体领导,重大问题由党组织进行决策。

第七条 学院校训为“敬业、求真、明理、创新”。

第二章 学院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是学院一切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学院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科学民主决策。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的第一责任人,是集体领导的一把手。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是行政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党委要监督、保证和支持院长正确行使职权。

第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副院长若干名,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各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研究学院行政工作事宜。院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决定的体制,院长办公会的决议全院必须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重大决策的作用。学院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积极主动发挥其在学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过程中的监督、保障和参与重大决策的作用。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组织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设党群工作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规划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挂产教融合发展办公室牌子)、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等管理机构;设教学研究督导室、成人教育部、职业技能培训认定中心、信息中心、智能制造学院、电气工程系、汽车工程系、计算机工程与通讯技术系、现代服务系、烹饪系、建筑工程系等教学、教辅机构;在党委领导下设党支部、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院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条 按照上级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专业课教师提倡一专多能,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证书的“一体化”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师全员聘用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学院教师聘用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用、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同时建立健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有利于引进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院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用制度。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企业和事业单位或职教集团成员单位聘用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轮训)制度。专业技能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鼓励并支持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或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规范设立教学管理机构,教务处作为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分管副院长主抓教学工作,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国家人社部、教育部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深化产教融合,实行学院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有关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的指导性教学文件、教学大纲和教学指导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

第二十四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一体化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观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严格选用人社部、教育部规划教材。根据培养目标、产业发展需要以及当地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发并使用校本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六条 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教学研究督导室)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院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训教学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招生就业处)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根据人社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设立开封技师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以立德树人、培养时代新人为根本目标。把德育贯穿学生教育全过程,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树立正确的三观。持续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三全育人”网络。

第三十条 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各部门育人责任,使德育工作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三十一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

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设立心理咨询室,加强心理健康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心理健康教育力度,丰富心理教育形式和内容,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建立学生德育档案。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院依法保护学生合法利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学生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人社和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进一步创新学生管理手段,优化管理流程,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形成科学、智能、高效、规范的管理模式。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钻研理论和实践知识,努力提高综合职业素养。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

第七章 招生与就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上级规章制度,按照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学院招生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招生宣传工作,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第四十条 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创业服务、就业跟踪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制定招生管理和就业服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做好总体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做到教学、实习实训、运动、生活等各功能区布局合理,满足学院长远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创设符合学院特点的安全、整洁、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的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院物品要建账,坚持按期清点,落实购物使用责任制,杜绝破坏和浪费行为,并做好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卫生文明习惯,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营造团结友爱、健康向上的宿舍文明风气,抵制歪风邪气。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运转良好,保障供水、供电正常。加强爱护公物和厉行节约的教育,做好经常性的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设备的有效使用,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第四十六条 后勤管理部门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坚持服务育人,讲求工作效率。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发现危房或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院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作报告。

第四十七条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合理、有效地使用学院经费;认真做好每年度的经费预、决算,落实财务审核及报批制度;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接受税务、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规范收费。学院按照上级教育、发改、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项目、标准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十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学院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加强学院食堂餐厅及食品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要求,提高学院食堂管理服务水平,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四条 加强日常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制定学院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院长对学院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副院长负主要责任,其他院领导负相关责任的安全工作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工作运行系统和保障机制,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第五十六条 保证院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院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 利用报告会、讲座、宣传栏、班会、板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安全教育。制定防火、防洪、防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的预案;经常性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十八条 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坚持和完善院级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督察员巡查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有效防止院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由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审批制度,确保活动中师生的安全。加强学生实习实训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体育和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并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发生,保证师生身体健康。

第六十条 加强学院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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