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技师学院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责任事故能得到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界定
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侵害学生权益、有违师德的行为及其带来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教学责任事故。根据事故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三类。
第一条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一 、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认定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 1、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的行为。
2、上课时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拖鞋等),教学区域内吸烟,实习指导教师未按规定规范着装。
3、上课前任课教师无审批教案或备课不充分,生产实习准备不足。
4、无特殊情况坐姿授课。
5、在上课期间及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
6、未按照学院《生产实习管理制度》对设备、场地进行维护、保养、清理、清扫。
6、私自收费,向学生推销教材等学习资料。
7、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授课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二、教学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认定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准备、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及时报送任课教师信息,影响正常教学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3、实习用料、设备未能及时配备,影响教学持续,造成不良后果。
4、各系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变动而临时变更培养方案,影响正常教学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5、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教师不能按时上课。
6、教学楼一个楼层内三个以上教室无粉笔、黑板擦,影响正常教学,教师反映强烈。
7、未按规定布置考试考场,如:卫生、黑板板书内容等,监考教师反映强烈。
8、在考试期间,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影响考试按时进行。
9、班主任未按照规定时间组织学生领取教材及教辅材料,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条 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一、教学类严重教学事故认定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上。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或擅自变更主讲教师。
3、实习指导教师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习准备,导致生产实习无法正常进行。
4、实习实验指导教师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造成设备损失的。
5、考务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岗,迟到或早退的行为。
6、考务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使考试延误。
7、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
8、泄露试题,造成后果的。
9、命题教师提交的试题内容与近三年试题内容雷同。
10、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包括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影响。
11、考试后,或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成绩。
12、漏报或报送和提交成绩出现较大错误,学生反映强烈。
13、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
14、上报虚假成绩或成绩报出后弄虚作假更改成绩。
二 、教学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认定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2、丢失学生试卷、原始成绩单、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材料。
3、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
4、责任部门在得知教学事故后一周之内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审查不认真,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证书。
6、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7、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在15分钟内响应,进行现场处理。
8、校内活动组织不当、调度不周、考虑不全,严重冲击正常教学秩序。
9、违规占用教学资源(如教室、实验室、实训基地、公共通道、实习设备、教学设备等),严重影响教学活动开展。
10、教学设备损坏不报修或报修后未能及时修复,影响正常使用2天以上。
11、值班人员未按时开教室门,造成延误上课时间10分钟以上。
第三条 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一、教学类 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管理不严,教学要求指导不到位,致使学生致伤残、死亡等严重安全事故。
3、泄露试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按规定程序在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调课或缺课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未按规定程序在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取消考试或导致考试未能正常进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含教学、实验、实习、竞赛、考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类教学环节),造成恶劣影响的。
7、校外教学活动 (含教学、实验、实习、竞赛、考务、工学交替、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类教学环节) 组织不当、带队教师责任心不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
8、借用教学、实践活动等名义私自将学生带出校外,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
9、其他发生的教学类教学事故、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经学院党委研究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处理
第四条 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当事人当天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报部门负责人。
2、部门负责人一周内核实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3、督导室与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4、学校领导意见。
5、督导室对教学事故进行通报。
6、教务处将处理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7、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个人和单位在岗位考核、评选先进、职务晋升、单位考核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教学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
校内外任何人员皆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对教学制度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现象进行建议、反映或举报。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六条 在接到报告后,责任人所在部门应责成当事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负责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一周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部门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教务处。
第七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教学事故提交教学督导室与教务处会议讨论并投票表决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开封技师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
事故责任人姓名 |
所在部门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教学检查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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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事故 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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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类别 |
一般教学事故( ) 严重教学事故( ) 重大教学事故( ) |
所在 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 督导室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责任人 意 见 |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 院 审 核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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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四份,事故责任人、系部、教务处、人事处各执一份。